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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职,企业有权做出眼制

作者:本站    文章来源:www.zhifuba.com    更新时间:2007-11-15 22:05:23
案例分析:

   2007年5月,唐某在与某大型软件外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结束12个月内,若无软件外包公司的书面认可,不得以代理、独立签约人或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跟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竞争业务……,不得在与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中,为任何个人、其他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或建议”。但是,唐某打算近期离开公司另谋发展,但唐某担心此协议意味着他在离职一年内,不能从事任何软件相关的行业,那么,该软件外包公司与唐某签订合同的内容符合我国劳动法吗?

   律师解答:

   该软件外包公司与唐某签订合同的内容完全符合我国劳动法。因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以竞业禁止为内容的限制性协议。竞业禁止又称同业竞止,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竟业限制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因此,该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但劳动者需要注意,用人单位在做出竞业禁止的约定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因为企业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不允许其到同行业工作,就限制了员工的自主择业权,必然影响到员工的经济收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向员工支付补偿费,否则,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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